周卫军、马秀兰等马翠兰、张梅、仲英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恢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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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恢4号案件名称
周卫军、马秀兰等马翠兰、张梅、仲英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周卫军;马秀兰;马翠兰;张梅;仲英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周卫军,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 申请执行人:马秀兰,女,1965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 被执行人:马翠兰,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张梅,女,1975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仲英杰,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周卫军、马秀兰与马翠兰、张梅、仲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梅、仲英杰名下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塔指西路8栋1层03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为库尔勒市房权证库字第9900108691,建筑面积56.42平方米)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评估、拍卖,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后流拍,将该商业用房以二拍流拍价34222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周卫军、马秀兰抵偿债务342225元。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剩余案款及以物抵债商业用房在办理变更过户登记过程中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规定应当由被执行人一方承担的税费负担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垚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买尔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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