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星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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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622号案件名称
詹星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詹星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622号被执行人:詹星武,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52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詹星武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强制执行内容为:追缴赃款13395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从2021年4月7日起,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启动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川152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继续追缴被告人詹星武的赃款一百三十三万九千五百四十八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玲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紫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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