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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李德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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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155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李德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李德渊;杨雄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南湖街道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080667250H。负责人:谭旭,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俊,男,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李德渊,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杨雄梅,女,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323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德渊、杨雄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323执15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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