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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柴栓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9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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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9134号
  •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柴栓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柴栓;高青朋顺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9134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佳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柴栓,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高青朋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赵班路以西、店子村以北500米。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栓、高青朋顺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紫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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