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柴栓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9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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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9134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柴栓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柴栓;高青朋顺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9134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佳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柴栓,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高青朋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赵班路以西、店子村以北500米。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栓、高青朋顺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紫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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