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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寿澎、刘季豪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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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717号
  • 案件名称

    邓寿澎、刘季豪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邓寿澎;刘季豪;祁阳县黑凤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717号申请执行人:邓寿澎,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被执行人:刘季豪,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被执行人:祁阳县黑凤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季豪,该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寿澎与被执行人刘季豪、祁阳县黑凤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季豪、祁阳县黑凤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寿澎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季豪、祁阳县黑凤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7日到被执行人刘季豪的户籍所在地对其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刘季豪无正当理由未在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于2021年6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人行、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季豪保险费4889.67元;于2021年6月1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财产;于2021年6月12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寿澎,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季豪、祁阳县黑凤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刘季豪、祁阳县黑凤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邓寿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标的488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执行4889.67元,尚有483310.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邓寿澎发现被执行人刘季豪、祁阳县黑凤凰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海平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旭明书 记 员 王琴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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