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珠山区金跃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203知民初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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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203知民初160号案件名称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珠山区金跃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珠山区金跃百货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16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山区金跃百货店,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梨树园小区玫瑰花苑13-19栋30、31号店,统一信用代码:92360203MA39N8N47T。经营者:詹林波。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山区金跃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16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山区金跃百货店,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梨树园小区玫瑰花苑13-19栋30、31号店,统一信用代码:92360203MA39N8N47T。经营者:詹林波。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山区金跃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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