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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珠山区金跃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203知民初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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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203知民初160号
  • 案件名称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珠山区金跃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珠山区金跃百货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16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山区金跃百货店,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梨树园小区玫瑰花苑13-19栋30、31号店,统一信用代码:92360203MA39N8N47T。经营者:詹林波。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山区金跃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16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山区金跃百货店,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梨树园小区玫瑰花苑13-19栋30、31号店,统一信用代码:92360203MA39N8N47T。经营者:詹林波。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山区金跃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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