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陈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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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38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陈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陈从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3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营业场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6754379135。负责人:黄兴林,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满超,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潇,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陈从敏,女,1982年12月1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与被告陈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华北路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丁雅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玉莹书 记 员 何梦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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