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千华驻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津03民辖终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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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辖终368号案件名称
北京千华驻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北京千华驻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辖终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千华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7号楼26层2605-1。法定代表人:吴广卫,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740。法定代表人:霍玉,经理。上诉人北京千华驻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8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千华驻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21)津0319民初8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我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律有专门或例外规定的优先适用专门法;2.尽管被上诉的起诉事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但本案实则系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适用规则。天津盈创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北京千华驻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萱审 判 员 武耀明审 判 员 解 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薛静雯书 记 员 林紫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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