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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光连、陈明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57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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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57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罗光连、陈明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罗光连;陈明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5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光连,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明字,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关于罗光连申请执行陈明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325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明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明字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陈明字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光连的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6400元;向申请执行人罗光连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5元及申请执行费746元。被执行人陈明字履行20000元后未再继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陈明字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陈明字银行账户内有少许存款可供执行(已划拨1859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明字名下登记有长安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到该车辆,无法处置;查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2021年4月20日,向罗光连发出举证通知书。2021年4月21日向陈明字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向贞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明字名下登记有位于贞丰县珉谷街道2014公租房建设项目B3层1号的住房一套,本院已进行查封,但该房系廉租房,需要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后才能处置,目前无法处置。向黔西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陈明字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调查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陈明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罗光连,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行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陈明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再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罗光连对本院调查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5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罗光连尚未受偿的债权为34541元,被执行人陈明字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被执行人陈明字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05元及申请执行费746元,应当继续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天才审 判 员 梁胜斌审 判 员 陈家禄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本迁书 记 员 聂世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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