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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百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宁饿鲜奔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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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407号
  • 案件名称

    西宁百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宁饿鲜奔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西宁百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宁饿鲜奔达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407号原告:西宁百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116号-8-2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95025265P。        法定代表人:常建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星玲,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西宁饿鲜奔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仓门街6号1号楼6-58室B1-B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A52R6D。        法定代表人:陈平,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宁百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诉被告西宁饿鲜奔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西宁百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百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百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西宁百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大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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