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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安居美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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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2405号
  • 案件名称

    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安居美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安居美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远洋国际商务中心7层。法定代表人:田飞飞。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安居美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建国大街米兰阳光花园C区3-09。经营者:林琪,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叶程鹏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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