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于洪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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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816号案件名称
王磊、于洪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磊;于洪亮;陈静;代斌;武晓静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81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保定市南市区。被执行人于洪亮,男,汉族,1978年9月12号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代斌,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武晓静,女,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王磊与于洪亮、陈静、代斌、武晓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民终6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执行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民终6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贾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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