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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于洪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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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816号
  • 案件名称

    王磊、于洪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磊;于洪亮;陈静;代斌;武晓静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81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保定市南市区。被执行人于洪亮,男,汉族,1978年9月12号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代斌,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武晓静,女,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王磊与于洪亮、陈静、代斌、武晓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民终6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执行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民终6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贾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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