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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昇晖市政有限公司、河北福瑞斯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06财保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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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6财保109号
  • 案件名称

    邯郸昇晖市政有限公司、河北福瑞斯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邯郸昇晖市政有限公司;河北福瑞斯特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财保109号申请人:邯郸昇晖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太行西路159号。法定代表人:裴顺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磊,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系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河北福瑞斯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郭庄宝泉小区外8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保平。申请人邯郸昇晖市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福瑞斯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昇晖市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福瑞斯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85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邯郸昇晖市政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36855.5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昇晖市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福瑞斯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85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雨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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