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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云鹏、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3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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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3567号
  • 案件名称

    于云鹏、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于云鹏;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3567号申请执行人:于云鹏,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法定代表人:关蒙达。申请执行人于云鹏与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辽0202民初995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 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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