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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3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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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3959号
  • 案件名称

    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轶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3959号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民权路19号翰林苑东苑B栋303号。法定代表人:吴美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飞,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被告:黄轶,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彩生活龙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俊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戴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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