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郑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81民初3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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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81民初3334号案件名称
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郑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郑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81民初3334号原告: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河北大街33号。负责人:温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生,现住武安市。被告:郑某1,男,汉族,1950年10月30日生,现住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邯郸分公司)诉被告郑某、郑某1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人保邯郸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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