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湖南省大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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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338号案件名称
张志、湖南省大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志;湖南省大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338号原告:张志,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湖南省大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88号裕华名苑4栋2408房。法定代表人:李向阳。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与被告湖南省大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顿 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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