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莫君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9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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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9014号案件名称
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莫君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莫君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9014号 原告: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二塘庙村1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被告:莫君方,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与被告莫君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玥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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