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莫君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90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9014号
  • 案件名称

    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莫君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莫君方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9014号 原告: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二塘庙村190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被告:莫君方,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与被告莫君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岭市滨海建国农资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玥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