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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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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50号
  • 案件名称

    李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李江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50号申请保全人:李江,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代理人:吕德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民山,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王明杰,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李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李民山、王明杰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李民山、王明杰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保全人王明杰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700,000元内进行冻结、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李民山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李民山在中国农业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9216账户(实际冻结1,186.76元)、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南昌路支行尾号6176账户(实际冻结0.11元)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李民山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2775账户(实际冻结143.60元)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李民山在中国建设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夕阳红支行尾号5939账户(实际冻结214.57元)、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9919账户(实际冻结2,458.36元)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李民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营业所尾号8852账户(实际冻结32.61元)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李民山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5316账户(实际冻结191.51元)、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1447账户(实际冻结430.71元)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李民山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4321账户(实际冻结44.14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尾号2428账户(实际冻结3,732.68元)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李民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44c2账户(实际冻结40.75元)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王明杰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查封被保全人王明杰名下的不动产(轮候),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新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梦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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