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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徐以山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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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160号
  • 案件名称

    王军、徐以山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军;徐以山;王莲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以山,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莲,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徐以山、王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1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亚审判员 赵 帅审判员 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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