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徐以山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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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160号案件名称
王军、徐以山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军;徐以山;王莲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以山,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莲,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徐以山、王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1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亚审判员 赵 帅审判员 梁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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