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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一润、何依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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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852号
  • 案件名称

    盖一润、何依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盖一润;何依倩;李正男;牟昱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852号申请人:盖一润,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申请人:何依倩,女,198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江燕(受盖一润、何依倩共同授权),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正男,男,1980年11月6日生,朝鲜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牟昱,女,1982年4月20日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盖一润、何依倩与被申请人李正男、牟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081号。申请人盖一润、何依倩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正男、牟昱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盖一润、何依倩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盖一润、何依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正男、牟昱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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