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社林、文伟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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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1389号案件名称
钟社林、文伟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钟社林;文伟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1389号原告:钟社林,男。被告:文伟平,女。原告钟社林与被告文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2日立案。2021年09月13日,原告钟社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社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钟社林负担。审 判 长 罗 慧 勇人民陪审员 陈 常 海人民陪审员 朱 志 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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