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张传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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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3491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张传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张传懿;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49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茶子山东路102号。负责人:陈凌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雪,湖南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泉,湖南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懿,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792号弘高车世界C区。法定代表人:范可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张传懿、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罗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喻 璠书 记 员 王紫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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