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班玞陶瓷店、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7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790号案件名称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班玞陶瓷店、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班玞陶瓷店;何建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班玞陶瓷店,经营场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经营者:黄许,女,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建军,男,1981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班玞陶瓷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欠款23090元。由于被执行人何建军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何建军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建军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并到其住所地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何建军有少量银行存款,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表示不予扣划;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DZ**90长安牌车一辆,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表示不处置;其名下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何建军户籍所在地调查发现其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堂镇大院村新房子组有砖房一栋,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表示不用处置。何建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樊 淦书 记 员 危芝妮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凯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6797号 下一篇 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吴发财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保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