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流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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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011号案件名称
长沙流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长沙流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011号原告:长沙流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向阳路1号金科时代中心3栋2305。法定代表人:张小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美玲,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一梅,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原告长沙流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长沙流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流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流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流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绥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成 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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