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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李方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3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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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3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李方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李方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住所地:南宁明园饭店车库综合楼第一层南面4个车库及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782148738G。负责人:冯振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吉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兰方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方美,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与李方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赔偿损失84890.2元;2、案件受理费1057.5元和执行费1189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李方美的银行存款,其存款余额不足以履行本案执行标的,查封被执行人李方美的桂A×××××号小型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成果审 判 员 黄明才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黎 发书 记 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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