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海与单春荣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8民初2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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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民初2708号案件名称
张文海与单春荣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文海;单春荣;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刘林池村民委员会;单英杰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8民初2708号原告:张文海,男,193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现租住于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来勇,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春荣(单英杰之母,亦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单英杰,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刘林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刘林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容,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海与被告单英杰、单春荣、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刘林池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张文海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海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文海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瑾卿书 记 员 商美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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