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田某等阳某、徐某、谢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藏01民辖终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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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民辖终47号案件名称
舒某、田某等阳某、徐某、谢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舒某;田某;阳某;徐某;谢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四川国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雅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职业不详,住四川省仪陇县。 上诉人舒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谢某、徐某、阳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3民初1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舒某上诉称,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3民初1904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管辖权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土地租赁而起,但是两人达成了机械买卖合同,故不能按照土地所在地的管辖来确定法院。并且本案申请人舒某一直居住在四川省德阳市××镇,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才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本案申请人作为被告,应该由申请人的经常所在地法院即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管辖。 田某、谢某、徐某、阳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租赁物系不动产其所在地在堆龙德庆区,故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舒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央宗审判员 赵红玉审判员 玉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旺珍书记员 巴桑央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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