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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田某等阳某、徐某、谢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藏01民辖终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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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1民辖终47号
  • 案件名称

    舒某、田某等阳某、徐某、谢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拉萨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舒某;田某;阳某;徐某;谢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四川国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雅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职业不详,住四川省仪陇县。        上诉人舒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谢某、徐某、阳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3民初1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舒某上诉称,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3民初1904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管辖权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土地租赁而起,但是两人达成了机械买卖合同,故不能按照土地所在地的管辖来确定法院。并且本案申请人舒某一直居住在四川省德阳市××镇,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才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本案申请人作为被告,应该由申请人的经常所在地法院即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管辖。        田某、谢某、徐某、阳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租赁物系不动产其所在地在堆龙德庆区,故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舒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央宗审判员    赵红玉审判员    玉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旺珍书记员    巴桑央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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