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帆、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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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596号案件名称
于晓帆、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于晓帆;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于晓帆,男,满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法定代表人:苗大春,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晓帆与被执行人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凤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劳人仲字(2017)8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凤城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晓帆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更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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