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恢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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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恢312号案件名称
上海恒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恒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恒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929号14楼A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7911594P。法定代表人:张恒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7585110664。法定代表人:王成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恒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500000元,未执行到位500000元。具体要素:1.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安徽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4.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协助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均有抵押,且被多次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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