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新庭、乎阿那什·海依拉提等唐奴尔·赛提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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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691号案件名称
关新庭、乎阿那什·海依拉提等唐奴尔·赛提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关新庭;乎阿那什·海依拉提;唐奴尔·赛提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关新庭,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乎阿那什·海依拉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新疆额敏县。 被执行人:唐奴尔·赛提汗,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哈萨克族,现住玉什喀拉苏镇铁列克特二村村民。 本院执行关新庭与乎阿那什·海依拉提、唐奴尔·赛提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款71913元,关新庭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221执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审判员 萨尔散拜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再热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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