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钱卫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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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3313号案件名称
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钱卫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钱卫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3313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法定代表人:汪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卫峰,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方城县。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卫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卫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沂市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经查,被执行人钱卫峰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及股票信息。2、经查,被执行人钱卫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钱卫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三、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四、于2021年9月27日,再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381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史玉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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