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其、郭满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17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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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752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新其、郭满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新其;郭满池;罗卫平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1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新其,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郭满池,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罗卫平,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3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新其、郭满池与被执行人罗卫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周新其、郭满池提交执行申请书,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2021)湘03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21)湘03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刚审 判 员 欧阳超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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