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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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1790号案件名称
谢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谢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1790号移送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国,男,2001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织金县,现在在未成年管教所服刑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07月29日作出的(2019)黔020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谢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罚金刑,被执行人应依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谢国未能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2021年5月13日,本院在调取了被执行人谢国的家庭档案卡后,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织金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本案中通过网络查询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01执1790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谢国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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