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醴陵营业部、王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9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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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963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醴陵营业部、王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醴陵营业部;王叨;黄鑫;王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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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963号之一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醴陵营业部,住所地:醴陵市醴泉路醴泉小区一区曙光写字楼4楼。法定代表人:陈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勇,男,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叨被告:黄鑫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醴陵营业部与被告王叨、黄鑫、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醴陵营业部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王叨、黄鑫、王军已经偿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醴陵营业部以被告王叨、黄鑫、王军已经偿还全部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醴陵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保全费377.66元,共计724.66元,由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醴陵营业部承担。审 判 员 吴长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汤小莉书 记 员 蒋逸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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