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绪元、黄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1622财保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2财保14号
  • 案件名称

    黄绪元、黄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胜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黄绪元;黄亮;张云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2财保1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绪元,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亮,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超,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云平,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黄绪元、黄亮与张云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川1622财保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张云平在四川省鸿岱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即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处应收工程款496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黄绪元、黄亮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绪元、黄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云平在四川省鸿岱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即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处应收工程款49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