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邦伟与仇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4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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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4552号案件名称
葛邦伟与仇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葛邦伟;仇根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4552号原告:葛邦伟,女,195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仇根林,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葛邦伟与被告仇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葛邦伟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将诉请标的变更为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邦伟负担。审判员 郑 马 威书记员 曹玉强何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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