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利云、许永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6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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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629号之一案件名称
折利云、许永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折利云;许永峰;陈召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折利云,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许永峰,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陈召云,女,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折利云与被执行人许永峰、陈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折利云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内0602民初176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许永峰、陈召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恢复执行有效期为两年。审判员 王泳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刘 洋书记员 李宇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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