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井茂、孙绪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黑1024执7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9)黑1024执773号案件名称
李井茂、孙绪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井茂;孙绪和;孙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024执773号申请执行人:李井茂,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潘恩东,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绪和,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穆棱市穆棱镇。被执行人:孙涛,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井茂与被执行人孙绪和、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孙绪和、孙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黑1024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绪和、孙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绪和、孙涛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书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韩建宝、晟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1002执685号 下一篇 夏斌、姚来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502执1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