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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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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2257号
  •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22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何继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任维安,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民终1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6973203.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6元,执行费10546元。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采取网络查控措施、查询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洪庆审判员  谈 洁审判员  鲁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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