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宋乐爱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5民终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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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民终1569号案件名称
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宋乐爱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5民终1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培培,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乐爱,女,193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万云,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文强,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或者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2.案件受理费由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纠纷在一审前已经过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正泰公司向宋乐爱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2005.36元。宋乐爱对此没有提起诉讼,且在一审答辩时陈述劳动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一审判决应该以劳动仲裁为依据,不应超过劳动仲裁范围。二、无论是在劳动仲裁阶段,还是在一审阶段,宋乐爱均没有出示身份证原件,导致无法认定其年龄、身份情况,没有向其支付抚恤金的基础。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正泰公司上诉明显是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故意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导致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迟迟得不到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带来又一次伤害,希望二审法院及时审理本案,早日定分止争。正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正泰公司不支付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899297.36元;2.判令正泰公司不支付宋乐爱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500.67元;3.案件受理费由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的亲属封万建曾系正泰公司职工,2020年9月20日18时39分左右,封万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2021年1月19日,广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广人社工认字[2021]第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封万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正泰公司未给封万建缴纳工伤保险,封万建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002.24元。封万云系封万建之妻,出生于1967年8月28日;宋乐爱系封万建之母,出生于1935年5月17日;封文强系封万建之子,出生于1991年9月28日。正泰公司已向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支付相关费用10000元。2021年1月26日,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向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2日予以受理。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提出仲裁请求:1.裁决正泰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50112元;2.裁决正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3.裁决正泰公司自2020年9月起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40%即每月2400元向封万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4.裁决正泰公司自2020年9月起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30%即每月1800元向宋乐爱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5.裁决正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2021年5月20日,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广劳人仲案字(2021)第077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正泰公司支付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丧葬补助金5011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宋乐爱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2005.36元,以上共计909297.36元,冲抵正泰公司已支付的丧葬费10000元,还应支付899297.36元,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正泰公司自2021年7月起按1500.67元/月向宋乐爱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宋乐爱丧失领取条件;三、驳回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的其他仲裁请求。正泰公司不服该裁决,诉来一审法院。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2019年东营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352元。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本案中,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能够认定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亲属封万建于2020年9月20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事实,且能够认定封万建受到的伤害情形属于工伤的事实,因正泰公司未为封万建缴纳工伤保险,故正泰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应按照2019年东营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8352元计算6个月为5011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按照工伤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予以计算,即按照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计算20倍为847180元。二、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问题。本案中,封万云出生于1967年8月28日,其在封万建于2020年9月20日死亡时未满55周岁,其不符合供养亲属条件,故正泰公司无须向封万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宋乐爱出生于1935年5月17日,至封万建2020年9月20日死亡时已年满85周岁,其符合供养亲属条件,正泰公司应向宋乐爱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应按照封万建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5002.24元的30%按月支付,应自2020年10月份起支付。三、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中,封万建系因死亡与正泰公司劳动关系终止,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正泰公司已先行支付相关费用10000元,应予以扣除。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支付因封万建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补助金5011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以上共计897292元,扣除正泰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后为887292元;二、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宋乐爱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3506.03元;三、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起每月向宋乐爱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500.67元,直至宋乐爱丧失领取条件。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正泰公司应否支付宋乐爱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数额是否正确。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宋乐爱、封万云、封文强方出示了宋乐爱的身份证原件,正泰公司主张无法认定宋乐爱的年龄和身份情况,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正泰公司应支付宋乐爱供养亲属抚恤金。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正泰公司向宋乐爱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2005.36元,并自2021年7月起按1500.67元/月向宋乐爱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宋乐爱丧失领取条件。仲裁机构漏算了宋乐爱2021年6月份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审法院认定正泰公司向宋乐爱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3506.03元,并自2021年7月起每月向宋乐爱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500.67元,直至宋乐爱丧失领取条件。一审法院的计算方式和数额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正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东营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梓臣审 判 员 王 辉审 判 员 崔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商卫卫书 记 员 杨玉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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