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明、何卫红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5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534号案件名称
陈晓明、何卫红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晓明;何卫红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明,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双牌县。被执行人:何卫红,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明与被执行人何卫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执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成春林审判员 杨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祝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白五十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891号之十四 下一篇 王连英、朱庆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103执5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