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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勇、杨朝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22执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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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执1175号
  • 案件名称

    张辉勇、杨朝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辉勇;杨朝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22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张辉勇,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杨朝,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执行张辉勇与杨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证券、基金;2、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张辉勇,申请执行人表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922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雷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旭涛书 记 员  李季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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