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树海、庞靖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0904民特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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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民特16号案件名称
庞树海、庞靖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庞树海;庞靖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904民特16号申请人:庞树海,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系阜矿集团退休职工,系被申请人庞靖老叔。被申请人:庞靖,女,汉族,现在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代理人:庞树忠,男,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系阜矿集团兴阜煤矿退休职工,系被申请人庞靖五叔。申请人庞树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庞树海申请事项:一、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庞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确定申请人庞树海为其法定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庞树海系被申请人庞靖叔叔,被申请人庞靖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精神障碍,系智力二级残疾,残疾证号:2109041985××××××××52。被申请人父(庞树奎)母(朱慧霞)分别于2021年4月25日、2005年5月15日去世,现被申请人目前处于无监护人状态,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表达。故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庞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为其法定监护人,请准予。被申请人庞靖代理人庞树忠称:对申请人请求事项及事实与理由部分没有意见,同意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庞靖,女,汉族,1985年5月14日生,现在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身份证号:2109041985××××××××。被申请人庞靖的父母均已去世,申请人庞树海系被申请人庞靖的叔叔。被申请人庞靖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属二级智力残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庞靖做了相关司法鉴定,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了阜精司鉴字[2021]第33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庞靖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阜精司鉴字[2021]第33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庞靖父亲庞树奎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庞靖母亲朱慧霞的死亡注销证明、阜新市太平区司法局孙家湾司法所及太平区孙家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签章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庞靖的残疾证等证据在卷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人庞树海系被申请人庞靖的叔叔,庞靖父母均已去世。被申请人庞靖现经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申请人庞树海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庞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庞树海为庞靖的监护人的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庞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庞树海为被申请人庞靖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邢生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继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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