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3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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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307-1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能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307-1号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市场康复街6组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MA2WWR3Y5R。法定代表人:黄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莉,女,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文,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李能,男,1994年9月7日生,黎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43元,由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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