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30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307-1号
  • 案件名称

    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李能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307-1号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市场康复街6组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MA2WWR3Y5R。法定代表人:黄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莉,女,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文,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李能,男,1994年9月7日生,黎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43元,由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