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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军、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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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491号
  • 案件名称

    黄学军、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黄学军;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振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黄学军,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90号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9786514X8。法定代表人:陈待全。被执行人:王振国,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学军与被执行人四川俊燃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1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划扣了11079元,迭出执行费3907元,诉讼费2900元,剩余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致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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