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4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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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4278号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肖俊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4278号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1栋1702房。法定代表人:肖俊。被告:肖俊,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被告肖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慧人民陪审员 高波人民陪审员 耿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颖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4278号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39号9-3-401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1栋1702房。法定代表人:肖俊。被告:肖俊,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畅想网络技术工作室、被告肖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慧人民陪审员 高波人民陪审员 耿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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