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培培、王泉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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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2125号案件名称
陈培培、王泉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培培;王泉喜;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2125号原告:陈培培,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王泉喜,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54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陈培培与被告王泉喜、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陈培培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培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培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培培负担。审 判 员 陈俊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孙 苹书 记 员 曾庆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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