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医院、湘西自治州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3127民初18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湘3127民初1857号案件名称
永顺县人民医院、湘西自治州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永顺县人民医院;湘西自治州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合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3127民初1857号原告:永顺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27448687947J,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201号。法定代表人:彭武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一般代理人:陈道顺,湖南君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一般代理人:彭建林,男,1974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433127197408××××,住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23号,该院副院长。被告:湘西自治州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7722887292,住所地:吉首市光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夏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一般代理人:李锦跃,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顺合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096873526J,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湘潭路建设局宿舍1栋602。法定代表人:宋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特别代理人:郑苗苗,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特别代理人:曹新川,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永顺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与被告湘西自治州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永顺合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顺阳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永顺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顺县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永顺县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宋启松人民陪审员 杜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 瑶书 记 员 李安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顾海宽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890号 下一篇 陈培培、王泉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2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