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1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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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119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军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军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119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军永,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被执行人刘军永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21)湘06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军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0日和2021年9月13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7月30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房产信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7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军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94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健审 判 员 周石保审 判 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卓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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